论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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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破产免责的限制

杨子仪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摘要:自英国四百年前初创个人破产制度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已久。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中债务人豁免财产的范围更是债务人重生的关键。我国2019年7月颁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部分法院积极开展了司法实践探索。结合国外立法模式和国内试点经验,我国应当依照国情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债务;债务豁免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概述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扶)养人在破产之后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给债务人保留部分财产的一个制度。学界普遍将此制度视为“保护诚实而不幸之人”,以帮助其重新开始,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从个人破产的立法目标来看,免责的范围越宽泛越有利于债务人的重生,但范围过于宽泛也会使债权人的权益受损。结合我国试点地区发布的操作指引,自由财产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综合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模式来看,豁免财产的范围均涵盖了个人债务人及其家人今后所需的基本生活资金,我国也不例外。另外,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和救助金、抚恤金等,因其本身的性质而得到豁免。我国正在试点的地区大多将债务人工作经营所必需的物品以及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也纳入了自由财产之列。我国各地还设定了“其他财产”作为兜底。现如今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执行程序在功能上部分替代了破产程序,因此未来制定统一的自由财产规则也可以参考民事强制执行的规则。比如《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金钱债权执行中,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履行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财产均属于不得执行的财产。尽管现行法律下,宠物和普通动物一样,仍属于可被执行的个人财产,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更加追求精神财富,知识产权和带有精神属性的宠物也应当被纳入豁免财产的范围。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限制

为避免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逃避债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应收到合理限制。首先,应为适用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设置门槛。当下“诚实而不幸”的统一概念尚未构成,如何识别诚实债务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债务人的行为、管理人的调查及法院的审核来识别的。债务人作为个人破产的申请人负有申报义务,不仅需报告本人的财产,还包括未成年子女、配偶及其他近亲属的财产状况,同时债务人还需要提交诚信承诺书,高消费行为等会受到限制。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是否彻底直接反映了债务人自身的诚信度。各地法院的操作指引均规定了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后的审查程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规定债权人也可以参与到审查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报告不实,或认为债务人存在违法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尽审查职责,培养专门的破产法官进行专业的审查,债权人的监督也不可或缺。同时,在漫长的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不容忽视,各试点地区的操作指引,几乎都规定了管理人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申报情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调查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参考,因此,我们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仍需不断地发展,其专业性也应不断地提高。

其次,应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设置免责考验期,该考验期也被称为债务人失权制度。所谓“失权”,即是对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或者个人征信等设置一定限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债务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以体现其对之前所做承诺的诚意和债权人对其债务免除的对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35条设计了免责考察期制度,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在考验期结束后,债务人方可申请免责。考验期内债务人有欺诈或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考验期结束后,债务人会受到无法取得免责的惩罚。但考察期的时长也应合理受限,债务人信用越高,清偿的比例越高,考验期就相应地越短,以此激励债务人清偿债务,提高债权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包容度,使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更好地推行。

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取得免责,基于公正,我国也应当设置免责制度的例外范围,具体可包括以下债务:第一,因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引起的债务。上述债务基于债务人破坏社会规则产生,个人破产免责不能保护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否则会使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维稳成本增高。第二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抚(扶)养费等债务,这些债务主要基于债务人负有的法定义务产生。因此,对这些债务的免责有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第三是教育贷款,教育贷款由国家财政支持,贷款利率几乎可以不计。将教育贷款排除在免责范围外,可以防止学生滥用教育贷款,国家财政受免遭损失。第四则是税收,税收属于公共利益,同时纳税也是公民的义务之一。在《企业破产法》中,税收债权后于劳动债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为保障公共财政收入,具有一定的优先性。我国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类比《企业破产法》,税收应排除在债务免责的范围之外,但为减少债务人的负担,使债务人能更好地开始新的生活,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一定减免,或者限制不可免责税收的种类,落实税收法定。

债务人取得免责后,违反诚信义务而获得的免责应当被撤销。就如《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损害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一样,个人破产法也同样适用撤销权。诚信原则是个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则,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均设定了违反此原则时,债务人应承担的后果。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个人征信体系,该体系虽还在不断完善中,但在未来可通过信息公开给予个破产制度以助力,同时我们也可参考《企业破产法》,授予债权人对债务人以欺诈方式取得的免责予以异议或者撤销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论

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自由财产的范围关系到债务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但债务豁免与我国传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相悖,未来实际推行仍将面临不小的困难。尽管当下我国多数地方推行的是债权人决定模式,但根据国外的经验来看,债权人使债务人清偿而无理由拒绝债务人财产豁免的现象不在少数,由此导致债务人及其家人未来正常生活难以维持,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也无法得到完全实现的“双输”局面,未来债权人决定模式应当在专业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下退出主流。同时,为避免债务人利用此制度逃避债务,还应进行更周全的制度设计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时更应审慎、严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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